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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眼受伤,公司赔偿一万,但要我交税怎么解决?

屠女士 | 悬赏:0 | 分类:记账报税 | 地区: 海口 | 浏览 72 次 | 2021-06-23 08:49:02

最佳答案

2021-06-23 08:49:12

一、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

如果您是公司的员工等存在雇佣关系的,因为工伤而取得的赔偿,属于取得的工伤待遇,按规定应该是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二、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

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也就是说您个人属于第三方。因为公司的责任,给您造成伤害然后赔偿。这种赔偿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

综上所述,无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系,因为眼睛受伤而支付的赔偿,公司都不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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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会计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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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 (1)

  • 管理员 | 会计 2021-06-23 08:49:12

    一、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

    如果您是公司的员工等存在雇佣关系的,因为工伤而取得的赔偿,属于取得的工伤待遇,按规定应该是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二、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

    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也就是说您个人属于第三方。因为公司的责任,给您造成伤害然后赔偿。这种赔偿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

    综上所述,无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系,因为眼睛受伤而支付的赔偿,公司都不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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