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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08:47:16
收入准则规范的合同成本包括两类: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是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二是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是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取得成本是取得合同的相关增量成本,通常与履行履约义务无关,沉没成本不能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销售费用,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此外,企业因现有合同续约或发生合同变更需要支付的额外佣金,也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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