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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08:44:05
企业筹建期间的费用支出,称为“开办费”。
一、会计处理
1、对于筹建期间的开办费,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都是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期末自然就转入了当期的亏损。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期末结转:
借:本利利润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最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实际上就是亏损)
贷:本利利润
因此,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开办费发生的当期是会计入当期亏损的。
2、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发生时要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也就是说,在开办费发生的当期可能不会转入当期亏损。
二、税务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对于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税务处理可能计入当期亏损,也有可能不会计入当期亏损;既要看企业税务处理方式的选择,也要看开办费发生所处的时间阶段。
三、税会差异
通过前面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对比,可以看出开办费是存在税会差异的。具体要看企业的会计处理以及税务处理方式的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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