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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09:01:53
按照描述,似乎300万元的债务,子公司是不能支付的,如果注销就会导致形成债务重组收益或清算所得,显然是不划算的。
如果选择进行吸收合并,并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则按照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因此,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不会产生债务重组收益或清算所得的情况,而且子公司的亏损还有可能由合并后母公司继续税前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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