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976753791

登录

自然人作为合伙企业股东,如果转让股权,应该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吧?

吕先生 | 悬赏:0 | 分类:工商变更 | 地区: 海口 | 浏览 50 次 | 2021-04-19 08:45:23

如果合伙企业对外持有其他企业股权,转让其他企业股权所得,是不是应该按照“先分后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最佳答案

2021-04-19 08:45:36

1.合伙企业没有股东,也没有股权,只有合伙人和出资份额。合伙人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自然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以看出,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并不包括合伙企业转让对外投资股权所得。所以,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所得,需要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自然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先分后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显示更多

管理员 会计 提问

采纳率: 96% | 回答数: 630 | 赞同数: 66

全部回答 (1)

  • 管理员 | 会计 2021-04-19 08:45:36

    1.合伙企业没有股东,也没有股权,只有合伙人和出资份额。合伙人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自然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以看出,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并不包括合伙企业转让对外投资股权所得。所以,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所得,需要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自然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先分后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显示更多

相关问题

工商变更有关的更多问题, 点击查看>>

推荐会计

热点问题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