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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08:45:36
1.合伙企业没有股东,也没有股权,只有合伙人和出资份额。合伙人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自然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以看出,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并不包括合伙企业转让对外投资股权所得。所以,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所得,需要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自然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先分后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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